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6754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少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五层501室之五-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37692638388。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99398.2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99398.2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黎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