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85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联谊广场****之五-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38388。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
原告***诉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