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联谊广场****之五-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38388。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

原告***诉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