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联谊广场****之五-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38388。
法定代表人:杜云锋。
原告***诉被告厦门铭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