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3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余涵,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567号华东城市家园1号楼316、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35030015551530830。
法定代表人:林金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与(2018)闽0304执9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闽0304执3016号案件合并在(2018)闽0304执928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18)闽0304执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李亮德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