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余涵,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304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人民币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涵、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