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林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4执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567号华东城市家园1号楼316、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53083。
法定代表人:林金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304执9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比亚迪牌汽车,期限为二年。因未扣押到位,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
4、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0304执9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划拨到被执行人***存款6781.65元,已转为本案诉讼费。
5、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