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329号
申请人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楼第10层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65881Q。
法定代表人陈金锋,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
本院在审理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2966.51元及等值的车辆、房屋等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2966.51元及查封等值的车辆、房屋等不动产,但因申请人既未提供明确的房屋等不动产信息,也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本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未与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联网,无法进行查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2966.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勇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