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4698号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6幢15210-15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03046B。
法定代表人:陈明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楼第10层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65881Q。
法定代表人:陈金锋。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被告:福建省海韵冷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6749667。
法定代表人:蔡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海韵冷链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柯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