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691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68号戏曲发展基金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752167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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