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683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68号戏曲发展基金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75216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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