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46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留集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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