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施能庙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6031-1号
原告施能庙,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施纯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能庙与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能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能庙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能庙撤回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