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4735号
原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戏曲发展基金楼**。
法定代表人:苏炳煌,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杰,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区工业园过溪片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龙。
原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拟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聪明
人民陪审员 陈启生
人民陪审员 陈建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林玉琼
书 记 员 陈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