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4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68号戏曲发展基金楼5楼。
法定代表人:苏炳煌,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区工业园过溪片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龙,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4240元及违约金。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系列案件未履行,其名下的相关财产目前在其他案件中先行查封处置,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亚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