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0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鑫鹏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9号同吉大厦4E1室。
法定代表人:蔡向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壬、洪佳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镇河滨北路1888号恒禾湾美一期10号楼138店2楼。
法定代表人:苏炳煌。
被申请人:白跃冰,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鑫鹏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跃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0100号民事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账号为3500××××0679-1账户,冻结了白跃冰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文明支行账号为6217××××7812-156-1账户。厦门鑫鹏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跃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账号为3500××××0679-1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白跃冰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文明支行账号为6217××××7812-156-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