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民初69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告江信南,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镇河滨北路1888号恒禾湾美一期商铺10号楼138店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7521673E。
法定代表人:苏丙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洲,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信南、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立晖
人民陪审员  何 香
人民陪审员  张强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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