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信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3民初49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江信南,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被告: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7521673E,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镇恒禾湾美1期商铺10号楼13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丙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信南、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诉称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担任清流县温郊服务区右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中海石油新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清流温郊右区LNG加气站从事施工员期间,该站工地都由施工人员江信南共欠原告做工工资陆万元整。因为该工程系江信南挂靠安华建设公司承包的。因此所有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都存在中海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拨付华安建设公司后,才通过***支付给***。所以2017年1月14日***与***、江信南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拨到安华建设公司之后,由***直接支付给***。现工程款尾款已于2021年2月8日拨到了安华建设公司的账户,但***拒绝按协议书约定,将陆万元整支付给***,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请,望依法判令***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陆万元整,江信南、华安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信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诉该与***、福建省安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其认为本案应由安溪县人民法院或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提供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清流县温郊服务区,合同履行地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和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温郊服务区属于清流县管辖范围,故清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江信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信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信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金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师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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