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城中西路837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超。
被执行人浙江怡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骆华林。
本院在执行义乌市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怡婷针织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381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虞啸安
执 行 员 黄 楠
执 行 员 石丽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龚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