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与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3民初4728号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
被告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贵州鸿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全*。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诉被告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鸿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闫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