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271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5901263C。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382728。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40-42号银座商务大厦2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康华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计386.50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猫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茜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