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2民初346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