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甚希、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红,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法制股股长。
上诉人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喻宁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