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上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南侧征稽所旁。
法定代表人:俞霞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百年红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坪白族乡刘家坪希望小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陈哲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
法定代表人:胡冬汉,执行董事。
上诉人桃江县上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百年红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桃江县上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桃江县上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坚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詹恒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飞雄
书记员田锦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