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吴潮、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2民初150号
原告:***,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世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