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聚义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6356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82弄底二楼、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72580108Q。
法定代表人:邱作长。
被告:浙江聚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富春江路99号-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70H3U。
法定代表人:任国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义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系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曙光
人民陪审员  孙灵敏
人民陪审员  汪 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