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835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24室,组织机构代码:672580108。
法定代表人:邱作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沿江工业区68号(丘地号10649104-2-3),组织机构代码:7284880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志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17年12月21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厂房,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鹿城区仰义街道河岙村的房产;2、牌号为浙C×××××、CXXXXX的汽车二辆;3??建设银行账户33×××66存款;4、北京慈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0%的股权。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鹿城区仰义街道河岙村的房产,因另案被本院查封,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8月10日,该房产由另案首封,且本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系非可供执行财产;2、牌号为浙C×××××的汽车,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14日,本院已提请公安机关对该车辆采取协控措施,至今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系无法处置的财产;3、牌号为浙C×××××的汽车一辆,因另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法院查封,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14日,该车辆由另案首封,本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向姑苏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系非可供执行财产;4???建设银行账户33×××66的存款,已因另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局冻结,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轮候冻结,暂不能处置;5、北京慈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0%的股权,已于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轮候冻结,暂不能处置。(上述所有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截止2018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7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112.5元、执行费1355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措施。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