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川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15621号
上列原告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及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江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田、牟永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本案中,对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的电梯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并且得到了政府的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以及被告按照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前期费用也已经实际支付的事实,双方都予以确认。因本案电梯买卖安装涉及依据政府规定进行的老旧电梯更新,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老旧电梯更新的申请及相关补贴款发放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内容显示,合同条款里面的确约定了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老旧电梯更新补贴款到账后7天内,被告才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15%安装尾款。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在2018年2月9日发布的《福田区2018年度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公告》,其中公告事由第六条:“申请数量规定:同一申请主体在同一地址(如某个小区)内,符合更新改造条件的电梯数量为1台的,可申报1台;符合条件的电梯数量为2至20台的,最多按该数量的30%(四舍五入取整数)申报;符合条件的电梯数量在20台以上的,最多可申报7台。工作组将根据申请数量和区政府年度工作与经费安排分配指标,不能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都能获得指标。”对于该份公告被告否认其真实性,并且认为即使该公告是真实的,该公告发布在原被告签订安装合同的时间之前,原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该份公告也应当知晓,但是原告仍就每份安装合同与被告签订上述附条件支付余款的条款,说明原告是实际同意按照合同履行的。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老旧电梯跟新改造的实际权利人及收益者,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中应尽到对国家政府相关电梯更新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的了解义务。并且被告作为申请人,在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2018年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中也注明了申请的理由为:“本单位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共有在用电梯6台,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电梯数量共5台;根据规定,此次共申报2台……”。被告在该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被告现主张对政府具体的规定不知情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便被告称该申请表系原告代为提交,但被告在该申请表上盖章时对内容也应予以知晓,被告认为剩余3台电梯也应该向政府部门申请补贴,但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政府部门另行提起申请或者是要求原告代为提起申请。现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两台电梯补贴款已经到账,被告以还有3台电梯款补贴款未到账为由,不予支付原告安装电梯的尾款与事实不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666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19年3月11日收到2台电梯的到账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款项到账后7天内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未支付,原告主张依据合同条款,被告逾期付款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19日以安装合同总价款44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计算标准,被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电梯费的义务,现拖欠原告部分具有争议的款项,原告据此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认定以被告实际拖欠的款项6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FT20180606-XS01号《四川大厦(宾馆)电梯更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编号为DT1/A的客梯一台,合同总价为330000元。付款条件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66000元)作为定金。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60%(198000元)作为提货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更换的四川大厦其他5台电梯的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多不超过20万元),到帐并交付合同7.5款全部技术文件后7天内付清合同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66000元)。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送达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安装要求为原告必须按被告已建井道,拆除旧电梯后的结构、被告要求的电梯配置及机房实际尺寸设计电梯,并提供电梯相关设计图、土建图纸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原告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国务院于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为了保证设备运行质量,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工作应当由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安装单位负责,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原告逾期交货或者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超过90天,还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四川大厦(宾馆)电梯更新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签署买卖合同所涉的编号为DT1/A的客梯1台,合同总价为66000元。安装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20%(13200元)预付款。被告应于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60%(39600元)安装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更换的四川大厦其他5台电梯的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多不超过20万元)到账后7天内支付合同安装总价15%(9900元)安装尾款。一年质保期满前7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7天内付清5%(3300)元。原告逾期完工或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10%。 另查明,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FT20180606-XS02号《四川大厦(写字楼、消防)电梯更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编号为DT1/C、DT2/E的客梯两台,合同总价为618000元。付款条件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123600元)作为定金。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60%(370800元)作为提货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多不超过20万元),到帐并交付合同7.5款全部技术文件后7天内付清合同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123600元)。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送达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安装要求为原告必须按被告已建井道,拆除旧电梯后的结构、被告要求的电梯配置及机房实际尺寸设计电梯,并提供电梯相关设计图、土建图纸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原告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国务院于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为了保证设备运行质量,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工作应当由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安装单位负责,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原告逾期交货或者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超过90天,还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四川大厦(写字楼、消防)电梯更新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签署买卖合同所涉的编号为DT1/C、DT2/E的客梯两台,合同总价为156000元。安装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四川大厦。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20%(31200元)预付款。被告应于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60%(93600元)安装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多不超过20万元)到帐后7天内支付合同安装总价15%(23400元)安装尾款。一年质保期满前7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7天内付清5%(7800元)的质保金。原告逾期完工或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10%。 另查明,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FT20180606-XS03号《四川大厦(宾馆/写字楼/消防)电梯更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编号为DT1/D、DT2/F、DT3/B的客梯三台,合同总价为948000元。付款条件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189600元)作为定金。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60%(568800元)作为提货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对不超过20万元),到帐并交付合同7.5款全部技术文件后7天内付清合同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189600元)。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送达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安装要求为原告必须按被告已建井道,拆除旧电梯后的结构、被告要求的电梯配置及机房实际尺寸设计电梯,并提供电梯相关设计图、土建图纸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原告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国务院于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为了保证设备运行质量,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工作应当由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安装单位负责,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原告逾期交货或者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超过90天,还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四川大厦(宾馆/写字楼/消防)电梯更新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签署买卖合同所涉的编号为DT1/D、DT2/F、DT3/B的客梯三台,合同总价为222000元。安装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20%(44400元)预付款。被告应于交货期前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60%(133200元)安装款。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多不超过20万元)到帐后7天内支付合同安装总价15%(33300元)安装尾款。一年质保期满前7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7天内付清5%(11100元)质保金。原告逾期完工或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10%。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原告转款468000元,于2018年8月28日转款1404000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被告支付的上述款项中,就本案涉案的三份安装合同支付了355200元,其他款项是用于支付三份买卖合同购买电梯的款项。被告剩下三份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更换的四川大厦其他5台电梯的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款(每台补贴金额为购梯及安装总价的50%,每台最对不超过20万元),到账并交付合同7.5款全部技术文件后7天内付清合同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的款项合计66600元以及三份安装合同中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合计22200元尚未支付。本案中,原告系针对被告尚未支付的该66600元提起的诉讼。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出具被告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2018年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申请的理由为:“本单位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共有在用电梯6台,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电梯数量共5台;根据规定,此次共申报2台……”。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组的意见批示为“同意你单位2018年度2台老旧电梯更新申请”。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了《福田区2018年度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公告》,其中公告事由第六条:申请数量规定:同一申请主体在同一地址(如某个小区)内,符合更新改造条件的电梯数量为1台的,可申报1台;符合条件的电梯数量为2至20台的,最多按该数量的30%(四舍五入取整数)申报;符合条件的电梯数量在20台以上的,最多可申报7台。工作组将根据申请数量和区政府年度工作与经费安排分配指标,不能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都能获得指标。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电梯完工移交表,证明涉案的电梯原告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并且得到了政府的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账户收到了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两台老旧电梯更新的补贴款390900元。该转账摘要为:2018年老旧电梯补助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电梯款和到期电梯安装款累计445800元,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对该函件予以了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五台五台电梯的更新安装合同均约定了,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补贴款到帐后7天内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15%安装尾款。2019年3月11日被告收到合同编号为FT20180606-AZ02、FT20180606-XS02两台电梯补贴款390900元,其余三台电梯补贴款尚未收到。要求原告尽快将应付未付的电梯补贴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其余三台电梯补贴款后,将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电梯购梯余款和安装尾款。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1988年7月12日,2019年1月31日名称由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川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7日名称由深圳市川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一、被告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被告深圳四川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钟伯文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书 记 员  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