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恒安土建工程队,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人民路副62号,组织机构代码:L2569713-4.
负责人:和国权,男,汉族,住宜君县人民路副62号。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宜君县西园小区5号楼2**221号。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公园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715041112。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宜君县恒安土建工程队与铜川市春兴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陕0222民初2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08962.77元、执行费74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6452.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