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95000元,利息3882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01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3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共计652.58元,已予以扣划并提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东风牌汽车两辆,另案中已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的长安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及华神牌汽车两辆,本院已在另案予以查封;4、通过对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4、经铜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及缴纳公积金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