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3执恢110号 ***、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