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3执恢110号
***、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