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80000元,利息2436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036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746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96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辆进行了查封(暂未实际扣押),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0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及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及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及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