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6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
诉讼代表人:文正茂,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罗汉庄村朱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屈登高。
原审被告:湖南浔龙河农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双河村朱术组283号。
诉讼代表人:文正茂,湖南浔龙河农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浔龙河农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王真铮
审 判 员 旷学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