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民初615号
原告:开平市恒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寺前西路2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平市恒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2023年2月22日原告开平市恒玻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开平市恒玻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文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