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先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7960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先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刘爱先,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思明,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路345号香榭?后527房。
法定代表人:龙始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勇,湖南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细平,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陈文峰,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侯程元,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先盛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侯细平、**、侯程元、陈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先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先盛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芳
书 记 员 林 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