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执保41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荀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荀小琴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荀小琴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山镇××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书记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