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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执保4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荀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荀小琴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荀小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书记员 陆曼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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