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49866313。
法定代表人:荀小琴。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3937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