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2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南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49866313。
法定代表人:荀小琴。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胜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人民币1393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