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02号
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9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22019D。
法定代表人:郑慧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琴,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贺,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长西街道上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54546545J。
法定代表人:费志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女,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监事,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花 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爱娟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