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30执4400号
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贵州习水生态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习水生态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3238.00元(工程款310000.00元,诉讼费3238.00元),并计算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将案件款313238.00元执行支付申请人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利息部分申请人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