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451号
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9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22019D。
法定代表人:郑慧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贺,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琴,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孔子大道456号富邦新都北门商业楼308室,91370400MA3CBDTL5Q。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总经理。
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成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陶亚妮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