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

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2703号
申请人: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杭州金蓝喷泉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