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2民初5536号
原告:永安市天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11871104U。
法定代表人:田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工程发展有限公,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路。
法定代表人:许金挺。
原告永安市天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天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天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