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413号
原告:**均,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祭酒岭长春花园1号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98999。
法定代表人:许水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均与被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