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康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3民初2317号 原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祭酒岭长春花园1号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98999。 法定代表人:许水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胜利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1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与龙翔中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9228。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儿童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洞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593492310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城改公司)、漳州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城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妇幼保健院与儿童医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新**公司支付工程款20825154.78元,其中工程款17237526.55元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暂计至截止起诉前,违约金约为8113224.92元(4056612.46*2),质量保证金3587628.22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前,违约金约为707958.64元(353979.32*2,本息合计29646338.44元);2.被告支付给新**公司因实现债权的而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由城改公司为代建单位,于2014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招标。2014年2月13日,新**公司依法中标,中标价为57799021.49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原、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内容: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与主体工程交叉进行施工);2、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书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并配合本项目的整体验收。3、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0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合格标准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上漳州市“***”工程、争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标准。5、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方式。因中标价以甲类劳保费计取,而中标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丙类劳保费降低后的合同价为5687,1624.77元(含330万元暂列金);6、工程款支付方式:进度款按月支付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竣工结算完成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归档资料后支付10%,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二年后无息返还等;7、违约金的责任:2通用合同条款14.2(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后因工程多次变更业主,多次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等,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对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支付进行约定:增加工程量部分据实计算,工程款拨款方式为按照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的50%工程造价拨付进度款(按月拨付),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经新**公司组织施工,大约在2016年10月工程已全部完成,2016年11月23日,市妇幼保健院组织浙江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新**公司等四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公司立即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价格,报送款为7175.256444万元,被告也根据内部规定向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审,但至今却一直未于核定,致使新**公司无法取得工程款。被告从2014年7月开始,分22次支付给新**公司进度款人民币共计50927409.66元,至今尚欠新**公司工程款2082.515478万元(含质保金)。另,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23日竣工,于2018年11月22日质保期已届满,因此,被告应当自2018年12月23日返还质量保证金,因被告未及时偿还,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新**公司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费用属于新**公司的损失,依法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城改公司辩称,一、同意妇幼保健院与儿童医院的答辩意见。二、根据案涉当中各方签订的工程款拨付合同,城改公司只负责对工程款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未足额拨付或无法拨付不承担任何的经济跟法律责任。本案之所以会造成纠纷,是由于新**公司跟业主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认识问题不同导致,跟城改公司无关。因此,新**公司要求城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辩称,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财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应以何种方式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进行了约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14.2竣工结算审核明确约定,····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审核报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三条工程结算约定,在结算时项目的单价及增加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为准。其次,从代建单位城改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充分显示在送审过程中,该单位多次通知新**公司补充相应的评审资料,所以,该评审结果是在充分听取新**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评审规则进行评定,评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是充分的,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所以,双方约定以财审评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主张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本案财政审定本案工程总造价34827702元,已向新**公司支付工程款50927409.66元,已超额支付工程款16099707.66元,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将保留诉讼权利。据此,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认为本案应当以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中心出具的漳财投审[2020]75号《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现新**公司单方以超过工程款审定造价3482.7702万元向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主张工程价款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财政审核费12.8953万元及合同约定的新**公司应向主体施工单位缴交的配合费,应用于抵扣本案的工程款。1、漳州市财政局作出漳财投审[2020]75号《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对案涉工程的总价款进行审核,工程款的核减率高达52.1%,根据漳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09]72号文)第七条第2点的规定,对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经审核机构审核后,若核减率超过5%,按质量低劣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因此,本案案涉工程审定的总价款3482.7702万元还应当扣除审核费12.8953万元,扣除后本案工程款为3469.8749万元。2、新**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双方在专用条款第3.1条第(10)约定,中标单位需向本工程主体施工承包单位缴纳1%的配合费(总造价-安装设备费用-暂列金额),所以,该笔费用应当在财审结算出来之后,依据上述方法计算出配合费用于抵扣本案工程款。三、新**公司主张本案产生律师费35万元并应由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承担缺乏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1、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合同双方未对违约方是否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约定。2、新**公司虽主张实现债权费用35万元,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支付律师费的凭证,所以无法证明该费用已实际产生。四、案涉合同的承包人除了新**公司之外,还有联合投标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也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名**,所以,本案遗漏了主体。综上所述,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由城改公司为代建单位、招标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招标。2014年2月13日,新**公司参加投标,投标价为57799021.49元。2014年3月10日,城改公司向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新**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57799021.49元。 2014年3月12日,城改公司作为发包人、***,妇幼保健院与儿童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新**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1、工程内容: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书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并配合本项目的整体验收。第二条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第三条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合格标准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上漳州市“***”工程,争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标准。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方式。1、签约合同价为56871624.77(含330万元暂列金)注:合同价款=中标价-中标价按甲类劳保费计取的劳保费用+中标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丙类劳保费计取劳保费用(联合体劳保费计取以主导方提取)。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依据招标人对本工程预算的解答,中标单位需向本工程主体施工承包单位缴纳配合费。本招标工程中标单位应交给总包的配合费=(总造价-安装设备费用-暂列金额)*1%。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本身施工过程中的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违约金:30天以内的为1000元/天;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为2000元/天;60天以上120天以内的为15000元/天;120天以上的为2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15%。10.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后总监、发包人、设计单位三方签存,以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单,监理工程变更指令为依据。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情形:①实际现场与图纸或工程量有重大出入,经勘察设计单位重新测量,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核实的;②经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联系单;③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④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4年3月15日,城改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妇幼保健院作为建设单位,新**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工程款拨付合同》,约定:一、工程款计算方法、各期支付时间按施工合同中有关约定执行……四、若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足额拨付或无法拨付,由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追偿。五、代建单位只负责对工程款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足额拨付或无法拨付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015年2月11日,城改公司作为甲方,新**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乙方,妇幼保健院作为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承包范围: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变更、漏项、增项及工程量计算偏差而增加的工程项目。二、拨款方式: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按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的50%工程造价拨付进度款(按月拨付)。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三、工程结算:1、设计变更、漏项及工程量计算偏差而增加的工程量按实计算。2、投标书中增减项目的单价仍以投标报价为准。3、投标书未包含的增加项目,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套价后乘以投标优惠率(优惠率=投标总价/预算价);没有定额价(信息价)的,按市场价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在结算时项目的单价及增加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为准。在竣工结算时,此部分项目不得再计取风险包干费。四、其它内容按原主合同执行。 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10日开工,于2016年11月23日经审查同意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结算项目由漳州市财政局委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审。2020年11月9日,漳州市财政局出具漳财投审[2020]75号《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审核结论为:本项目送审工程造价7270.3996万元,审定工程造价3482.7702万元,净核减3787.6294万元,净核减率52.10%。审核意见或建议为:该项目审核后,核减率为52.10%,根据漳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19]72号文)规定,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请你单位将该项目审核费12.8953万元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诉讼中,新**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对漳财投审[2020]75号结算审核结论书中的核减部分进行补充鉴定。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出具编号为闽安鉴[2022]00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征求意见稿)》,工程鉴定结果载明:《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造价为15406167.76元。本鉴定未包含工期鉴定。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编号为闽安鉴[2022]00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造价分别为: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庭接受质询时,确认鉴定征求意见稿中鉴定的工程量造价为15406167.76元未包含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工程造价中。2022年6月29日,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鉴定说明》,载明:《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造价列表格如下: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项目》,工程造价34827701.6元,鉴定说明为2020年11月4日漳州市财政局审核。二、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清单内,工程造价13847954.98元,鉴定说明为有工程联系单、部分有签证单、设计变更图未**、竣工图、现场勘查有施工。三、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清单外,工程造价1573166.49元,鉴定说明为有工程联系单、部分有签证单、设计变更图未**、竣工图、现场勘查有施工,优惠率由12.47%改为投标优惠率11.63%。四、清单内项目,工程造价559611.43元,鉴定说明为无依据项目、无联系单及签证单、竣工图有体现。五、清单内项目无联系单及签证单、竣工图有体现,工程造价为12972362.38元,鉴定说明为工程造价由17242396.14元改为12972362.38元,减少4270033.76元,无联系单及签证单、竣工图有体现。六、医疗综合楼装修工程、净化系统装饰工程、净化系统工程妇幼保健院部分装饰工程、生殖中心系统装饰工程、医疗综合楼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259202.14元,鉴定说明为有联系单与签证单依据,优惠率由12.47%改为投标优惠率11.63%。七、净化中心安装工程、净化系统工程妇幼保健院部分安装工程、生殖中心系统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248085.14元,鉴定说明为无联系单及签证单,竣工图有体现,优惠率由12.47%改为投标优惠率11.63%。八、合计,工程造价66288084.16元。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已向新**公司支付工程款50927409.66元。 2021年9月7日,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放弃起诉确认书》,确认书内容载明:贵院受理的原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由于本公司也是该项目的合同当事人(系承包人之一),可以一并参与作为原告,但本人承诺放弃对三被告起诉的权利,所有权利由*****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单独主张,两承包人的内部关系自行解决,特此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公司与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城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新**公司作为承包方已履行完毕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应依约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本案案涉工程造价金额问题。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出的审核报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故结算审核结论书可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本院对财审结论中的审定工程造价34827701.6元部分予以确认。但因结算审核结论书中核减部分的工程款中,存在不应予以核减的情况,故本院就核减部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新**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核减部分的工程造价,根据鉴定说明,对其中根据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部分计算所得的第二项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清单内的工程造价13847954.98元,第三项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二次装修及净化系统工程-清单外的工程造价1573166.49元,第六项医疗综合楼装修工程、净化系统装饰工程、净化系统工程妇幼保健院部分装饰工程、生殖中心系统装饰工程、医疗综合楼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1259202.14元,合计16680323.61元,本院予以确认,应计入工程造价中。鉴定说明中的第四、五、七项,因鉴定机构未予确认该部分造价有相应的工程联系单及签证单为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案的工程造价认定为51508025.21元(34827701.6元+16680323.61元)。 关于本案应否核减工期处罚8530743.72元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工期为270天。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10日开工,于2016年11月23日经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历时867天,新**公司已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根据合同专用条款“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15%”的约定,应予核减,该部分金额财审结论在审定工程造价中已予核减,本院予以确认。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工期是否延误、延误具体时间进行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新**公司主张逾期竣工原因在于被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新**公司主张本案中不应主动判决逾期竣工违约金,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51508025.21元,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已向新**公司支付工程款50927409.66元,尚欠工程款580615.55元,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应予支付。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支付至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部分)的85%,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归档资料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约定,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已超过总价款的95%,则余款580615.55元应认定为质量保修金,应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则质量保修金应于2018年12月23日前支付,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逾期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诉讼请求中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违约金要求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则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确认为2019年1月17日;新**公司要求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则本案违约金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新**公司要求城改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根据《工程款拨付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对工程款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足额拨付或无法拨付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的约定,城改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新**公司的该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新**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5万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辩称,本案财政审核费128953元及合同约定的新**公司应向主体施工单位缴交的配合费,应用于抵扣本案的工程款。关于财政审核费128953元,因双方合同约定财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财政审核费的承担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较为合理,故新**公司承担财政审核费64476.5元,自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关于配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应向新**公司支付工程款516139.05元(580615.55元-64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613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214天,按年利率4.35%计算,为13163.67元(516139.05元*4.35%/365天*214天);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发展有限公司516139.05元及违约金(以51613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3163.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782元,由*****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8398元,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负担3384元;鉴定费250000元,由*****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5589元,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儿童医院负担4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