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5006号
原告:**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西陂娱乐中心)****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409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被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祭酒岭长春花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989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4元、减半收取计3,452元,由**市科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