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9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鹏,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康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祭酒岭长春花园1号楼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新康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