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索格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52号
申请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璐,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索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索格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索格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索格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晓慧
书 记 员  洪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