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92307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982诉前调确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685259.68元款项,并负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25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市龙安开发区××村**XX号的居委会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