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1214号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92307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902108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94726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829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计算到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9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38295元,有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盖有公章的对账单回执两张为凭。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遂成此讼。
另查明,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企业类型显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上海东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2015年9月1日,上海东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就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答辩和举证。故其应对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38295元及利息损失(以7382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在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83元,减半收取5***1.5元,保全费4211元,合计9802.5元,由被告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阳